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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集团:GB/T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化妆品毛发损伤

点击次数:   发布日期:2023-02-13 00:00  【 打印此页】  【 关闭

化妆品毛发损害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毛发损害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引起的毛发损害。

2 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毛发化妆品接触史,使用化妆品后发生毛发损害,停用化妆品后可以逐渐恢复正常。应除外其他毛发病变,必要时对所用化妆品进行鉴定分析。

3 诊断标准

3.1 化妆品毛发损害必须有发用化妆品接触史,如洗发护发剂、发乳、发胶、染发剂、生发水、描眉笔、眉胶、睫毛油等。

3.2 在使用上述化妆品后出现毛发脱色、变脆、分叉、断裂、脱落、失去光泽、变形等病变。

3.3 应除外其他原因引起的毛发损害,如头癣、发结节纵裂、管状发、斑秃、男型秃发等。

3.4 停止使用毛发化妆品后可逐渐恢复正常。

3.5 必要时对毛发化妆品及损害之毛发进行分析检查以协助确定病因。

4 处理原则

4.1 停用原来使用的毛发化妆品。

4.2 清洁毛发,除去残留化妆品。

4.3 可做一般的护发处理,不需特别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