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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GB 30484、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铁镍电池、锌锰电池、锌银电池、锌空气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等)、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燃料电池等排污单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5.1.1.1 所有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应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1.2 排放汞、银、铅、镉、镍、钴、砷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应在相应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5.1.2.1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 流量 | 自动监测 | |
总铅 | 自动监测(日 a) | ||
总镉 b | 年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
悬浮物 | 月 | 季度 | |
总磷、总氮 | 季度(日 c) | 半年(日 c)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 | 月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总铅 | 月(季度 d) |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应采取自动监测。 | |||
a铅水质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前,总铅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适用于使用含镉原料的铅蓄电池行业排污单位。 c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d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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